《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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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邢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9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排名前列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23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见六版)
《条例》共三十六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治理、实施与监督、激励与惩戒和附则六章。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同志对制定《条例》的立法背景、必要性及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同志就如何推动《条例》贯彻实施讲了意见。
近年来,我市对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标准,全力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公民文明素质、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整体文明程度得到全面提升。为更好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用法律手段促进文明行为养成,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21年度立法计划。立法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成立工作专班,在沟通协调、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为保证立法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的制定出台,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和引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通过法规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规范日常行为,养成良好习惯,提高文明素质,依法推动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不断走向深入。
来源:邢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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