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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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化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整合审批流程,规范减少审批环节,强化项目、流程、事项全过程、全覆盖改革,清理规范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技术性审查、市政公用服务以及政府内部管理服务事项,规范土地供应、策划生成、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政府全过程审批管理,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全力打造全国一流投资环境。
二、明确产业准入标准
(一)严格执行产业准入制度。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严格限制或淘汰高耗能、高污染和低端产业。编制公开省、市、县三级核准项目目录,对许可准入类产业和项目,落实分级管理要求,做好项目核准管理。对备案管理产业,厘清备案管理权限,省级编制公开备案项目目录,县级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缩短时限、优化流程。(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省有关部门)
(二)策划储备优质项目。发挥市、县政府主体作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作用,引导高质量投资,围绕重大国家战略、重大规划、重大生产力布局,结合“十四五”规划,聚焦12大省级主导产业、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等,加强项目统筹谋划,高标准建立项目储备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部门)
(三)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机制,将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到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整合各类空间数据和管控要求,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的差异图斑,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实现规划体系、空间布局、基础数据、技术标准、信息平台、管理机制有机统一,并将全部成果及时向相关部门共享,确保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四)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加强前期服务指导,强化项目多方面可行性研究论证,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明确项目前期服务的部门职责,针对项目选址、环境影响、抗震设防和安全生产等建设条件和要求,指导意向投资主体及时开展相关评估评价事项,策划生成一批可直接操作项目。各地要打造一批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案例,建立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省有关部门)
三、优化土地供给管理
(一)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及收储流程。统一制定土地转用征收及收储流程,明确项目踏勘、权属核查、方案报批、项目公告、土地交付等事项、要件、权限、时限等内容。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土地统筹安排转用、征收的时序,征收后的土地及时完成收储,保障项目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二)规范土地转用征收报批时限。县级优化土地组卷报批程序,组卷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市级压缩审查时限,审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省级实行网上并联审批,审查时间不超过9个工作日。实行建设用地全流程网上审批,用地申请、审查、缴费、批复全过程网上办理,严格落实“一次不跑”“不见面”审批。(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三)规范土地供应办理程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在14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和供地方案(不含批前公示时间和报市、县政府批准时间),供地方案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出具划拨决定书。符合出让、租赁条件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组织审查,除依法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外,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四)加强城镇建设用地储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要求,科学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加大城镇建设用地储备力度,增强土地市场供应,促进土地高效利用,力促“项目等土地”变成“土地等项目”。(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五)完善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按照储备地块的规划,完善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围挡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真正的“净地”“熟地”。(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六)实施“标准地”改革模式。有力保障重点产业项目,在各类开发区推行“标准地”模式,明确产业准入、能耗、环保、规划、投入产出等控制性标准,土地带“标准”出让。(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七)鼓励“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产业定位清晰、具备条件的各类开发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统一规划建设适用于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标准化厂房,促进中小工业企业和外来产业投资项目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一)简化设计方案审查。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并办理。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二)推动重点项目环评审批快捷办理。对省重点项目开设绿色通道,通过简化规划环评、提前介入、限时办结、不见面审批等审批服务,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报告表审批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提升消防行政审批效率。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对告知承诺项目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承诺失实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临时查封。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大力推行并联审批。投资建设项目分阶段实行并联审批。没有前后时序关系的审批事项,各部门自行作出审批决定;有前后时序关系的,各部门同时开始办理,后序部门根据前序审批决定和部门职责作出本部门审批决定;各部门审批过程中需要共同研究的,由阶段牵头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五)强化联合验收。对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消防验收、特殊工程雷电防护装置验收、规划条件核实等实行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统一规范审批服务标准。编制公布全省统一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分级审批权限、申请材料等。各市、县编制公布本级清单,并逐项编制审查要点和办事指南,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按标准化要求规范审批流程,根据项目类别、投资类型、资金规模等,分别打造主题式审批流程,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提效能。(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简化政府投资类非新增用地线性改造工程审批流程。精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流程和施工许可阶段审批事项,办理可研报告审批或概算审核时,不再要求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单位作出不增加新增用地的相关说明和真实性承诺。(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简化社会投资一般工业厂房(仓库)类项目审批流程。此类项目在前期策划阶段确定建设条件取得土地的基础上,不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简化设计方案审查程序。从立项到开工审批时限不超过22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九)简化带方案出让土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此类项目在土地挂牌出让前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和审定,并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等条件一并纳入出让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审批阶段调整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3个阶段。从立项到开工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简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流程。对功能单一、社会投资的简易低风险普通仓库、厂房项目,实行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再作为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前置要件,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即可,项目竣工验收前需取得审查合格书。从立项到开工审批时限不超过14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规范中介服务和技术性审查
(一)编制公开中介服务事项和技术性审查事项清单。建立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对专家评估评审等纳入特殊环节的技术性审查事项,探索规范办理时限。(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实行“多评合一”。在批复立项阶段,实行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审查集中受理、同时审查、集中评估、一次告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推行“多测合一”。将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测绘业务进行整合,实现全流程“多测合一”和成果共享。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推进测绘成果共享,提升审批效率。在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覆盖各阶段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技术成果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实体工程现场核实验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推广中介服务超市应用。完善河北省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功能,实现技术中介服务网上展示、服务委托、成果提交、监督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各业务监管部门充分利用应用平台,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省有关部门)
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一)实行“一站式”联办审批服务。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门、只到一窗”为目标,推动项目建设涉及的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事项,以及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专区,实现“一站式”集中并联办理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细化“一张表单”申报材料。对供地、立项、规划、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行政审批和政府内部管理事项,制作统一的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目录,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同材料或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多形式、多渠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办理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后,相关部门方可受理,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建立审批服务帮办、代办制。建立完善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培训,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政策指引、审批代办、要素保障、协调堵点难点问题等全方位全过程服务。为重大项目提供定制化“管家式”服务,建立专员机制,一事一议、一项目一方案、全程帮办。(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优化市政公用服务。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和用时管理,10千伏及以下电力外线工程审批时间(不含立项用地等审批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用水用气接入无外线工程的审批时限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有外线工程的审批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不含设计、施工、气密性试验、立项用地等审批时间)。(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提升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水平,实现审批、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部线上办理。推进市、县供水供气公用事业服务单位业务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用户办理信息查询、报装申请、方案确定、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过户注销、扩充容量等业务一网通办。(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完善保障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改革的主体责任,细化实化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管理具体落实举措,列出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细化具体到部门、项目、环节,周密组织,务实推进。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研判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工作调度,深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把好质量关、安全关,守住底线。加强审监互动,审批部门要及时推送信息,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监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提出监管意见。加强承诺信息归集共享,将承诺人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
(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审批服务协作机制,超前服务、主动对接,促进重点项目、重大工程落实落地。加强政企沟通,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运用政府门户网站、调研座谈等多种渠道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了解企业、群众需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研究推出一批利企便民、务实管用的改革措施。
(四)强化跟踪问效。加强对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评估问效,健全机制,强化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既要向党委、政府“交账”,又要向社会、企业“报账”。要把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纳入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体系,实行奖优罚劣。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改革、未按时限完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和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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