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执行方式公布

搜狐焦点邢台站 2021-12-21 09: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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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11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执行方式公布如下: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11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执行方式公布如下:

一、邢台市主城区住宅房屋区域等级划分

参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主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及标定地价建设成果的公告》(邢政字〔2021〕1号)划分的土地等级,市主城区住宅房屋级别共分为五类区域。

二、邢台市主城区住宅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根据评估企业的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市主城区各区域住宅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如下:

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过渡期租金按此标准执行。

三、邢台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

按照上述划分的住宅房屋区域等级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略低于同地段住宅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如下:

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考虑层次、朝向,统一按照此标准执行。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方式

    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租金核减的方式收取,即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域的租金标准,结合承租家庭的保障类型及其承租的住房面积,核算出承租家庭实际应缴纳的房屋租金。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排名前列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不需缴纳租金,保障面积之外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20%收取。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二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20%收取,保障面积之外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70%收取。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三类保障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70%收取。

注:承租家庭有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的,保障面积应减去自有住房或所租住公房面积。

五、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小房(地下室)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小房(地下室)租金标准按照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0%执行。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其它规定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公布前已缴纳租金的,从此次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之日起按新标准核算租金,多退少补。为避免租赁合同频繁变动给承租家庭带来不便,可在下一个缴费周期核收。对未到下一缴费周期需要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退房时按新标准结清房屋租金。

为保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相对稳定,以此次公布的市主城区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基期标准,市场平均租金变动幅度不超过25%(含)时,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不做调整;变动幅度超过25%时,由市住建、发改、财政三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来源:邢台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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