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住建局关于加强冬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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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冬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异常天气对房屋安全的危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避免风雪灾害塌房事故的发生,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房屋主管部门应立即对其管理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重点为用于教育、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特别是轻型钢结构及其它简易结构用房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鉴定为C级的局部危险房屋,要及时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解除安全隐患;对鉴定为D级的整幢危险房屋,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停用的立即停用,切实作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
三、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积极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准备,及时清理屋面积雪,防止积雪超载发生塌房事故。
四、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应按照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五、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其管理的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以及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六、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疑似危险房屋,应及时上报属地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如需确认危险房屋等级的,可向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申请鉴定,鉴定中心
联系电话:2222620 2186778 2229001
特此通告。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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