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印发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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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日报讯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论述,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以及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坚持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坚持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完整保护,讲好河北故事,弘扬红色文化,推动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再上新台阶。
到2025年,具有河北特色、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历史文化遗产基本纳入保护范围,建设性破坏活动得到明显遏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邢台市和定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唐山市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新公布一批河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活化利用经验。
到2035年,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利用,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在城乡建设和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作用更加凸显,全省人民文化自信进一步提升。
二、构建河北特色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一)明确保护传承内涵。在城乡建设中全面保护好我省古代、近现代历史文化遗产和当代重要建设成果,包括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传承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全方位展现河北灿烂悠久的文明历史,以及全省人民在党领导下走过的红色历程、改革开放历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征程。
(二)明确各类保护重点。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保护要求。大力实施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保护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历史建筑,重点保护其具有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保护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历史地段;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
(三)构建协同发展的区域保护格局。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发展、长城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建设、太行山文化旅游经济带建设等,积极推动集中连片地区历史文化协同保护。以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等为重点,打造以长城文化为代表的环首都历史文化片区;以石家庄、邢台、邯郸和定州、辛集为重点,打造以传统文化、红色文化为代表的冀中南太行山历史文化片区;以廊坊、雄安新区、沧州、衡水、邢台、邯郸为重点,打造以运河文化为代表的运河历史文化片区。
(四)统筹雄安新区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将保护历史遗存与雄安新区建设有机结合,重点保护和利用南阳遗址、宋辽边关地道、燕南长城遗址等历史遗存和以雁翎队为代表的红色革命文化。结合考古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陈列馆等基础设施或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发掘推广老地名、老字号、历史名人、民间传说等传统文化。
三、融入城乡建设管理
(五)开展普查和补充认定工作。各县(市、区)进一步开展城乡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摸清底数,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认定、公布,按级别建档立卡,建立省市县三级保护名录,2022年3月底前完成。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补充认定工作,不断扩充各类保护对象。对已公布的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进行数字化信息采集、测绘建档,加快数字化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数据共享和动态维护机制。
(六)编制各类保护规划。编制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探索编制跨区域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规划。建立全省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分布图。各市县要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各类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保护方案应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规划,涉及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等方面的空间管控要求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
(七)严格管控各类建设活动。建立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市县政府在储备土地时,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资源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调查、勘探、发掘后方可入库。完善历史文化遗产修缮、改造全过程管理机制。城乡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历史文化遗产;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按规定报原批准认定部门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修缮、改造,应根据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级别报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各市县在城乡建设中严格落实保护规划,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不随意拆除、迁移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
(八)提升城乡建设品质。运用城市设计方法,加强重点地段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设计引导,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彰显城市特色,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优化县城空间格局,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工业、仓储物流等功能。结合城市更新行动,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提升广场、绿地、街巷等公共空间品质。加强消防安全、抗震防震、地质灾害、避险疏散等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和应急预案管理,提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防灾减灾能力。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保护利用好乡村各类历史文化遗存,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九)分类推进活化利用。加大文物开放力度,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西柏坡中共中央旧址、八路军一二九师司令部旧址等革命文物,发展红色旅游,赓续红色血脉。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优化历史文化名城用地结构,逐步疏解非历史文化核心功能。引导老字号向历史文化街区集聚。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基础上,推动工业遗产和历史建筑通过加建、改建等方式增加现代生产生活功能。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打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精品乡村旅游线路,探索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路径,促进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发展。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功能延续、产业开发、旅游融合、文化展示的活化利用新方式。坚持尊重民意,以人为本,既不破坏人文环境,又避免搬空原住民、过度商业化。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完善保护管理机制。省市县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住房城乡建设、文物部门要履行好牵头协调职责,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政策措施、重大事项审议等方面,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的沟通协商。
(十一)分级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责任制,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维护、修缮、利用等工作;市县党委、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挂牌保护,开展测绘建档,编制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文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对本级及辖区内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文物部门及其他省级历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履行主管责任,加强制度、政策、标准的协调对接,强化对市县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二)推动多方参与。各市县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简化审批手续,完善优惠政策,稳定市场预期,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持续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积极扶持保护传承的专业性规划、设计、施工、修缮、养护、运营、推广等综合型企业,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提供支撑。
(十三)强化宣传普及。持续性挖掘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创新宣传方式,在重要节庆日及重大活动中,融入河北特色文化元素。以新闻报道、电视剧、电视节目、纪录片、动画片、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充分展现中华文明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推动口述史、民俗、文化典籍的整理、出版和普及,引导公众自觉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十四)培育专业人才。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相关班次中增加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围绕典型违法案例开展领导干部专项警示教育。加强省内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库。
五、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大意义,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明确牵头和责任部门。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省市县要依据各级事权做好资金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探索制定定向资助、贷款贴息、发行债券等财政金融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融资需求。
(十七)建立奖励激励机制。鼓励市县政府研究制定奖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开展绩效跟踪评价,对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普遍反映良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宣传推广。对在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八)完善法规规章。省直相关部门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前期调研等工作,及时申请列入立法计划。推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设区市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推进各市县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分类制定城乡建设中保护历史文化的相关技术标准。
(十九)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建立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将巡查管理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相关部门执法范畴。各市县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推动多部门联合协作执法。省级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抽查检查。鼓励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定期评估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逐步建立省市县互联互通的监测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二十)强化考核问责。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等创建内容。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未列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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